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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10-18 14:50:01| 查看:0| 评论:0
成都发布新规:受赠住房计入总套数

8月5日,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《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》。

其中,对于赠与住房行为购房资格,《通知》规定,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,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,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,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;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,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,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。

《通知》明确,文件发布之日(含当日),已受理或已完成赠与登记的,按原规定执行。

以下为政策全文:

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

成房领办〔2021〕11号

各相关单位:

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“房住不炒”决策部署,按照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》(建房〔2021〕55号)要求,促进职住平衡,深化完善相关政策,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经市政府研究同意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

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(包括赠与部分份额),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:

(一)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,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,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,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。

(二)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,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,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。

文件发布之日(含当日),已受理或已完成赠与登记的,按原规定执行。

二、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

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。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,按以下顺位复核购房资格:

第一顺位: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,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(含12个月),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(含12个月);

第二顺位: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(含12个月);

第三顺位: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(含12个月);

第四顺位: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。

文件发布之日(含当日),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,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;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,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

领导小组办公室

2021年8月5日